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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环保标志发放程序

汽车环保标志发放程序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和《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苏环办[2009]488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现就环保标志发放程序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   

  (一)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标志。   

  (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标志。   

  二、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程序:   

  (一)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机动车登记地,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两年以内的新车凭机动车行驶证和复印件直接发放绿色标志。   

  (三)两年以上的车辆,凭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受省环保厅委托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检验合格证明,由核发人员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发放环保标志。  

  (四)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有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   

  (五)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环保检验报告判定。  

  三、办理地点:  

  市民服务中心 环保窗口;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二○一○年四月  

  市公安交管局负责人强调,检测鉴定需机动车所有人本人办理,并且只有一次检测机会,希望车主检测前做好维护保养。《通告》中指出,在排气污染检测鉴定中,凡发现擅自改变发动机结构型式或燃料种类等违反国家规定的机动车,一律取消鉴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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